财购〔2014〕726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2〕64号)等规定,现就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结余资金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预算拨款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该采购项目办结,预算拨款结余资金,全部按有关规定收回省级预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县(区)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