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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学校采购需求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4-01-05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政府采购及统一采购项目需求文件的规范编制,高质量推进学校各类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开展,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安徽省省属高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经校领导同意,特发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需求文件编制方面的总体要求

1、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项目需求文件应充分体现采购需求,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合理设置项目资格条件和评分标准。

2、评审因素指标应当细化,评审因素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

3、清晰列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需求文件如需设立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明确实质性条款的内容,并标注星号等方式注明该实质性条款在采购需求文件的位置。

二、规范采购需求文件评分标准主客观分编制方面

1、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文件应尽可能减少设立主观评审因素,确需设置主观评审因素的,应明确主观因素的评审标准。客观性评审因素是指该评审因素对应的分值或等次有明确的标准或明确需求内容,评审专家仅通过比照性审查就能明确界定对应得分的评审因素,如可量化或判定的技术指标、业绩情况、质保期限、具体承诺事项等;主观评审因素是指评审等次的划分无法明确具体标准或内容,需评审专家根据专业经验确定等次的评审因素。

2、货物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确需设置主观分的,主观分设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分的16%,其中艺术类货物可适当加大主观分设置比例,但原则上不得超过20%。

3、服务类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确需设置主观分的,主观分设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报价分比例的50%,设计类、规划编制类服务项目可适当加大主观分设置比例,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报价分所占比例。服务类项目采购质量关键在采购人对中标人履行服务条款的监管,采购人应在需求文件中细化服务内容、细化考核细则,设置根据服务履行情况阶段性验收付款项,明确针对违约的合同解除条款,防止供应商恶意低价竞标及低质履约的相关条款。

4、属于财政部门监管的工程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报价分设置比例不得低于30%,确需设置主观分的,主观分设置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的16%。采购人要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工程量清单,明确用料、材质等质量要求,明确工程进度阶段性验收付款条款。

5、主观分部分,每项评审指标不得少于3个等次,且不同等次间的分差不得超过2分,例如:设置为 5分、3分、l分或4分、3分、2分、1分。采购人要针对采购需求仔细调研分析,评审因素的设置应与采购项目的质量、技术、服务等有关,应减少主观分设置比例,努力实现主观评审因素的客观化,提高需求文件编制质量。

三、对采购项目需求文件的其他要求

1、凡是适用政府采购法并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均应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报价不得设置最低限价。

2、合理确定货物采购的核心产品。非通用产品设备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强调主要功能,同时能被推荐品牌所满足,以加大项目的竞争性,并在采购文件中以醒目方式载明。

3、对设备类采购项目,应设置针对延保的加分项,累计加分不得低于2分。

4、采购项目质保期限外的维保或系统升级费用较大的,可能还需原中标企业提供的,采购文件可要求供应商提供主要部件或维保升级费用清单,作为后续维保及升级费用的参考依据。

池州学院

20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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