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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购〔2014〕1054号)

作者:时间:2014-10-11点击数: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省级分散采购管理,规范分散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散采购范围

省级分散采购是指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集中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经省财政厅批准调出集中采购预算而进行的分散采购,按本通知执行。

二、分散采购组织实施

分散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自身不具备组织采购能力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以及财政部、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分散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需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报省财政厅批准。

分散采购项目,不需要在财政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模块中申报。

三、分散采购方式

分散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进行。

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报省财政厅批准。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也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省财政厅批准。

四、分散采购信息发布

分散采购信息公告应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执行,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需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五、分散采购资金支付

分散采购资金支付由采购人按照采购资金性质办理支付。属于省财政厅支付的资金,在办理时需提交如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采购方式及进口产品等相关批准文件;

2.采购信息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情况;

3.评审报告、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对未履行分散采购程序以及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省财政厅将不予支付资金。

六、分散采购内部管理与监督

省级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分散采购工作,加强系统内部分散采购工作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相关事宜,健立健全内控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反映和记录分散采购活动情况,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以及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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